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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南部县沈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公诉案

时间:2020-12-11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最高检 - 小 + 大


【关键词】

非法捕捞  生态修复  检察长办案  法治宣传 

【要旨】

对在禁渔区、禁渔期内采用电鱼方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行为,要结合作案手段、作案时间、作案次数、渔获物数量、生态危害性等因素综合考虑;促使行为人认罪认罚,督促其修复受损渔业资源,落实恢复性司法理念;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优化“十年禁捕”政策落实的法治环境。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11日6时许,被告人沈某某使用自制电鱼工具,在嘉陵江支流转转河水域实施非法捕捞,捕获鲢鱼9条、鲫鱼2条。经检测,其使用的自制电鱼工具产生的电流足以将鱼虾蟹贝等水产品瞬间致死。经评估,其非法捕捞行为造成直接和间接损失共计1312.5元,同时造成无法用经济指标衡量的生态损害。另查明,自2008年以来,其在农闲时节使用自制电鱼工具长期实施非法捕捞,大部分渔获被其售卖。

【检察履职情况】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平台上发现沈某某涉嫌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案件线索后,立即建议行政机关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0年5月12日,四川省南部县公安局对沈某某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立案侦查,6月19日移送审查起诉。南部县人民检察院经研判,认为本案“案小事大”,高质量办理案件,可形成依法惩处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的导向作用,遂由检察长担任案件主办检察官。审查起诉中,沈某某辩称其非法捕捞区域不是禁渔区因而不构成犯罪。检察机关对其释明禁渔期、禁渔区和禁渔方法等规定,并进行政策教育。7月12日,该院与县农业农村局(水产渔政)对接,建议该局制定非法捕捞涉案人员生态修复方案。经检察官释法说理后,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修复方案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沈某某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修复方案向天然水域增殖放流价值1312.5元鱼苗,履行生态修复责任。

2020年7月20日,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以沈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向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沈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同年10月13日,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环保领域执法人员、渔民、基层群众等旁听庭审,南部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作为公诉人出庭履职,南部县人民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出庭审理。经审理,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和诉讼请求,并当庭作出判决,判决已生效。

为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要求,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做客广播电视台,围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刑法》《渔业法》等相关法律,对长江流域“十年禁捕”政策和法律规定的禁渔期、禁渔区、禁用方式以及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生态修复责任等进行普法解析,增强群众法律意识。2020年10月15日,该院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农业农村局(水产渔政)工作人员及非法捕捞涉案人员等,对价值1万余元鱼苗实施增殖放流,并通过微信、微博等直播方式进行法治宣传。

【典型意义】

在办理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中,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标准,把握“小案”的导向性、教育性,通过旁听庭审、以案说法等方式开展法治宣传。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监督犯罪行为人主动履行生态修复责任,实现惩治犯罪与生态修复的统一。

(一)综合判断危害后果,准确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非法捕捞水产品需要达到情节严重方可入罪,检察机关应当准确理解把握入罪标准。非法捕捞渔获不多的情况下,要结合作案动机、作案地点、作案手段、作案时间、作案次数和生态危害等因素综合判断,尤其要考虑对区域水域生态环境造成的潜在危害后果。

(二)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以生态修复责任凸显司法效果。在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行为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通过责令行为人承担被破坏水域生态环境的修复责任,从经济上给予处罚,有效实现惩罚、预防效果。同时实现生态环境修复,法治化推动长江流域生态保护。

(三)检察长带头办理“非捕”案件,鲜明司法政策导向。办理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的政策性较强,要更加注重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检察长带头办理非法捕捞案件,可以带动本地区高质量办理相关案件,引导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达成长江流域生态保护的共识,推动中央政策在基层落地落实。

(四)加强类案普法宣传,促进长江流域“十年禁捕”政策见实效。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环保领域执法人员、渔民、基层群众等旁听庭审,检察长做客电视台普法,监督涉案人员增殖放流等方式,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宣传教育力度,彰显检察机关对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的“零容忍”态度,引导群众远离生态环境犯罪,努力形成全民参与、全民禁捕、全民护江的格局,优化“十年禁捕”政策落实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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