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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中共浙江省工作委员会旧址行政公益诉讼案

时间:2020-11-30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最高检 - 小 + 大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革命旧址保护 私有产权文物修缮协议  

【要旨】

对于具有重要保护价值的私有产权革命旧址、传统建筑,检察机关通过督促行政机关与文物所有人签订履行修缮协议,既妥善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公共利益,也有效维护产权人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中共浙江省临时工作委员会于1938年1月将办公地点设于嵊县太平乡(今嵊州市长乐镇)沃基村(即现省工委唯一旧址),同年2月,改名为中共浙江省工作委员会(简称“省工委”),5月成立中共浙江临时省委,省工委驻地成为新的中共宁绍特委机关办公场所,直至1940年2月。

省工委旧址始建于清道光十六年(1836),坐北朝南,四合院式庭院,建筑面积1296平方米,受自然、人为等多重因素影响,多处大木构件如柱、梁、桁、枋槽腐朽霉变;屋面走样,局部渗漏;墙体粉层空鼓、剥落;门窗、雕花件残破缺失;部分楼板霉腐和残缺,整体建筑破损情况较为严重,原有的建筑结构与风貌受到严重影响。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8年7月,嵊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嵊州市院)在开展革命旧址保护专项检察公益诉讼活动中,发现省工委旧址整体建筑损毁程度严重,存在随时倒塌的危险。经调查核实后发现,省工委旧址属于古建筑,因建设年代早、体量大,且保存状况较好,又是中共浙江省工委驻地,具有较高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2002年被确定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该旧址部分产权经过交易,现属于十户产权人私人所有。虽然嵊州市文物管理处曾于2015年10月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完成省工委旧址修缮工程设计方案,并发函要求嵊州市长乐镇人民政府予以修缮,但该镇政府因产权人修缮意见不统一、修缮资金紧缺以及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难以平衡等原因,未能组织实施修缮工作。

2018年11月14日,嵊州市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一同前往长乐镇政府公开送达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镇政府尽快与产权人签订修缮协议,组织实施省工委旧址修缮项目,协调文物和民政等部门共同落实修缮资金补助,切实保护文物安全。

2019年1月15日,嵊州市长乐镇政府书面回复检察建议落实情况,该镇已与全部十户产权人达成修缮协议,由长乐镇人民政府出资修缮、以修缮资金置换房屋租金的方式,达成使用权置换方案,镇政府可使用省工委旧址二十年。修缮协议签订后,为助力费用尽快落实,嵊州市院主动争取乡村振兴办、原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民政局、财政局等多方支持,并向市委市政府专项汇报,获得市委领导重视,最终促成修缮经费得以落实。截至2020年10月,省工委旧址修缮项目已完成现场施工,现处于竣工验收阶段。

【典型意义】

本案所涉传统建筑、革命旧址产权虽属私人所有,但其历史文化价值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依据法律规定该类不可移动文物一般由所有人负责修缮,政府可以给予帮助。针对实践中所有人修缮不及时或无力修缮导致的文物损毁问题,检察机关督促行政机关与文物所有人签订修缮协议,破解保护公益与尊重私有产权人处分权可能冲突等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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