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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吉存 缪镠:增大违法成本保护海洋生态、维护海洋公益

时间:2022-06-30    点击: 次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王吉存 缪镠 - 小 + 大

增大违法成本保护海洋生态、维护海洋公益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四级高级检察官 王吉存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检察院四级检察官助理 缪镠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至11月,沈大勇等15人为非法获利,分别从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定海区的码头渔船等处非法收购海龟,通过长途运输、客车托运等手段,将蠵龟、绿海龟共236只运输至广东出售。其中,2018年10月18日晚,沈大勇名下的货车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人员当场扣押2只海龟、105只蠵龟,均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2019年初,舟山市检察院受理沈大勇等15人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发现其中存在非法侵害国家野生动物资源、破坏海洋生态环境、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经前期了解,刑事案件涉及当事人众多,查扣确定的死亡海龟达到128只,自认的死亡海龟达400只左右。舟山市检察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严重,遂分别于同年4月16日、4月18日进行民事公益诉讼立案。立案后,舟山市检察院及时固定侵权证据,同时对沈大勇等6人进行了讯问,调取了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明细、车辆进出跨海大桥流水单、舟山海域海龟历年活动数据等证据,查清各侵权人侵权行为所涉及的海龟种属、数量等事实。

  该院依法刊登公告,督促适格主体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满,没有适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019年5月22日,舟山市检察院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沈大勇等15名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在各自侵权范围内连带承担生态修复赔偿金共计653万余元。庭审时,各被告对收购、运输、贩卖海龟的侵权事实无异议,但提出其并非是造成海龟死亡的直接责任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鉴定机构以及鉴定人员无价格鉴定资质等抗辩意见。

  公益诉讼起诉人针对各被告的抗辩意见发表出庭意见,认为本案中有部分海龟被贩卖到广东,尽管未死亡,但是海洋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依然受到非法侵害,应当追究各被告的侵权责任。而且,各被告的侵权行为与海洋生物资源以及生态环境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根据农业部农渔发[2002]22号文件的规定,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价值标准,按照该种动物资源保护费的6倍执行。结合专家意见,在综合考虑水生野生动物物种在经济、研究、生态、社会、遗传资源等各方面价值的基础上,确认653万余元的生态修复赔偿金合法有效。

  2019年11月,宁波海事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浙江海洋大学出具的检验鉴定合法有效,检察机关按照海龟价值来确定生态修复赔偿金并无不妥,从有利于被告原则确定海龟种属、亲幼体、数量亦属合理;各被告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在主观上具有共同故意,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各被告在舟山市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在各自侵权责任范围内连带承担生态修复赔偿金共计653万余元。

  【评析】 海龟在生物进化史上有着不可替代的位置,被称为海洋“活化石”,是海洋生态系统的旗舰物种和指示物种,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具有重要意义。检察机关通过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增加了保护手段,增大了违法成本,使公共利益保护效益最大化。

  一、舟山“海龟系列案”是全国首批由检察机关向海事法院提起的海洋生物资源保护类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促进人海和谐、人海共生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有效破解了海洋资源类公益诉讼中的一些法律适用难题和困境,对今后检察机关办理相关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起到示范作用。此系列案也有效扩大了民事公益诉讼的社会影响力,向社会大众传递了破坏海洋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者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更要付出重大经济代价的信号,增加了违法成本,充分发挥了公益诉讼预防、警示作用,实现了“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教育影响社会面”的办案效果。

  二、在生物资源损害公益诉讼案件中,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认定应区别于普通侵权案件。相较于普通侵权案件中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直接性和即时性,在生物资源损害公益诉讼案件中,部分侵权行为对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的破坏具有间接性、渐进性、长期性的特点,收购者、运输者、出售者与直接侵权的捕捞者、狩猎者属于利益共同体,对生物资源的破坏、生态环境的损害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对于破坏生物资源的共同侵权行为,在部分侵权者未到案的情况下,可以对已查清事实的侵权者就已查明的侵权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赔偿生态修复补偿金,并且各侵权人应在其各自参与的侵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对于存在刑民交叉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检察机关可以单独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依据民事证据规则确定被告范围。在证据认定上,民事侵权事实的证明标准远低于“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证明标准,只需要达到“高度盖然性”的程度即可。刑事案件已经依法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可以作为相关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免证事实,刑事案件未予认定的事实如已达到民事诉讼认定标准,亦应予以认定。本案中,检察机关采用了被告自认、有利于被告、进行历史资料研究等方法对灭失部分的海龟的种属、亲幼体、数量加以认定,最终形成诉请赔偿金额。

  (点评: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四级高级检察官王吉存、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检察院四级检察官助理缪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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