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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林草部门与自然资源部门对地类数据(林地)发生冲突时,如何认定适用问题的探讨

时间:2022-08-03    点击: 次    来源:务林人公众号    作者:务林人 - 小 + 大

关于林草部门与自然资源部门对地类数据(林地)发生冲突时,如何认定适用问题的探讨



2018年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后,林草等自然资源调查职能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其他部门不再具有相关调查职能,不再具有地类确认职责,自然资源性质统一由一个部门确定,可有效解决土地性质的“多重身份”的问题。



“三调”数据与林草湿数据进行对接融合,林地等的认定将以对接融合结果为准;那么在“三调”数据与林草湿数据对接融合前历史遗留问题致使地类数据(林地)冲突,由此形成的行政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许可等问题如何解决是需要面对的问题:



一、林草部门与自然资源部门两家数据(林地)冲突的原因


2018年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前,国家对土地(林地等)是多部门管理,林业与国土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各自行业的技术标准对土地分类管理,各有各的资源数据库。


对于林地的认定主要涉及国土和林业两个部门,依据的法律分别是《土地管理法》和《森林法》。长期以来,林业与国土两个部门因管理和服务对象不同、侧重点不同,在地类认定方面差异较大。国土部门以《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为主要标准,采用两级分类;林业部门按照《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的标准划分,采用四级分类。另外,部门之间考核指标相冲突,国土部门考核耕地保有量;林业部门考核林地保有量。在全国土地总量不变的情况下,为了确保指标任务的完成,部门往往会选择有利于自身的认定标准,导致同一土地国土部门认定为耕地,林业部门却又认定为林地,“一女二嫁”现象较为普遍(邵挺 赵莹 《清风苑》2021年8月刊)


二、林草部门与自然资源部门两家数据(林地)冲突时如何适用


实践性中对林地的认定有以林业部门认定为准的,也有以国土部门认定为准;《土地管理法》《森林法》都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具有同等效力,自然资源部门与林草部门行政地位的高低与法律适用效力无关,两家部门均是行业主管部门,两家数据来源均是每一级政府确认,程序合法。


鉴于历史遗留问题致使地类数据(林地)冲突;可从办行政案件和行政许可事项及刑事案件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1、地类(林地)数据冲突导致行政案件及办理行政许可事项


如涉案地块经林草部门数据认定为林地,国土部门认定为耕地等;对于地类属性存在争议的行政案件问题;或者需要明确地类以便是否需要办理行政许可问题(如林地按照新森林法采伐林木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耕地则不需要);对这类地类(林地)争议可提请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做出裁决,依据裁决意见认定地类属性。


2、地类(林地)数据冲突导致刑事案件问题


刑事案件涉及到司法机关,办案时限有限难以对地类(林地)有争议的案件都交由政府确认(行政案件也存在这个问题);如涉案地林业部门数据认定为林地,国土部门认定为耕地等,两部门的数据均都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存疑有利于行为人,可采用占用土地较少、造成毁坏较少的一部门数据。(微信公众号:务林人)


如其中一部门数据认定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另一部门数据未达到,存疑有利于行为人,行为人不构成犯罪,这种做法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如出现一部门数据未达到立案标准,政府确认为另外一部门地类数据并达到立案标准,此种违法行为发生后的确认行为不利于行为人,不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对这种情况检察院可向由占用数据较少的行政主管部门发送检察建议进行行政处罚即可。


注:地类数据(林地)冲突问题社会关注度高;地类不一致问题不仅影响到行政主管部门正常工作和效率,执法办案人员也常常被追责;也给权益当事人造成困扰,造成财产的损失和牢狱之灾,本内容结合学术观点和实践,并请多位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及行政机关朋友斧正,也难以达成一致的意见,本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留言探讨斧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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