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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老年人权益保护公益诉讼个案的思考

时间:2022-05-07    点击: 次    来源:公益法韵公众号    作者:公益法韵 - 小 + 大

简要案情:


2020年6月,重庆市荣昌区检察院在助力当地政府脱贫攻坚过程中发现,王某、陈某夫妻二人年事已高且常年居住在危房里,而其子王某甲、王某乙不仅有赡养能力,且王某甲在父母危房旁建有二层闲置砖房。王某夫妻碍于传统观念,不愿就赡养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经相关部门调解、检察机关督促后,王某甲与王某乙仍不愿履行赡养义务。荣昌区检察院遂向荣昌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判令王某甲、王某乙妥善安排王某、陈某的住房,消除其行为在当地造成的不良影响,并在区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案件处理结果:


经相关部门给王某甲、王某乙做思想工作后,二人与王某、陈某夫妇就住房及赡养问题达成调解协议,明确由王某甲提供其空置住房供父母居住,王某甲、王某乙按月支付赡养费。经考量,检察机关认为其虽未在媒体公开道歉,但二老居住安全、赡养扶助问题已得到妥善外置,决定撤回起诉。荣昌区法院以民事裁定书的方式对调解协议内容予以司法确认。


上述案例中的做法不仅可以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更有助于树立检察机关以人为本的形象。本案系带有公益性质的赡养纠纷,但与此同时其本质上仍属于家庭赡养类纠纷案件,具有公益与私益的双重属性。那么哪些主体有权提起老年人权益保护公益诉讼?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才可以提起老年人权益保护公益诉讼?老年人权益保护检察公益诉讼该如何进一步完善?本文将结合上述案例具体展开分析。


一、提起老年人权益保护公益诉讼的主体


在我国能够提起老年人权益保护公益诉讼的主体为检察机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第2款之规定,检察机关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该“等”字在立法上给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新领域案件留下了空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及《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均强调“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而目前,在我国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主要有检察机关,符合一定条件的环保组织,省级以上消费者协会,而环保组织涉及的系生态环境领域,省级以上消费者协会涉及的系消费领域。因此,对于老年人权益保护公益诉讼新领域案件仅有检察机关具有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基础。


二、老年人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必须涉及公共利益


首先要涉及人身安全公益性。所谓人身安全公益性是指存在可能危及当事人以及其他民众人身安全的情形。正如上述案例中,老年人居住房屋系危房,有坍塌的重大风险,不符合安全居住条件。王某、陈某人身安全无法得到保障,同时,周围经过的路人以及紧邻而居的村民安全亦受到影响。据此,王某甲,王某乙妥善安置其父母住房已不仅是履行一般的私益性赡养义务,而是上升到保障其父母以及周边人群人身安全的公共性强制义务。其次要具有老年人群体权益保障性。本案中除了王某甲、王某乙,还有其余三十人左右的老人居住在危房中,该特定群体利益遭到了侵害,他们缺乏基本权利的保障和有效的利益表达手段,且在利益诉求和利益表达中处于不利地位。最后具有一定的示范性。处理好案件对社会及其他民众具有警示示范、指引的作用。正如上述案例,不仅对该区域其他不愿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起到了警示作用,而且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三、老年人权益保护公益诉讼需要注意的其他因素


首先尊重老年人的意愿。从赡养纠纷角度,本应由父母提起民事私益诉讼。但实践中,由于亲情及经济依附关系,父母一般不敢诉、不愿诉。其次要向基层社区了解督促调解工作情况。再者,为确保公益诉讼的审慎介入,检察机关在诉前采取“普遍通告 + 诉前公告+ 特定督促”三层次递进督促子女履行义务,在行为人仍拒不履行的情形下才可提起公益诉讼。正如上述案件中,检察机关首先询问了两位老人的意愿,充分了解情况,接着向基层社区了解调解结果,又通过普通公告、诉前公告等手段反复督促王某甲、王某乙履行赡养义务,但是二人仍抱有侥幸心理而不履行义务。在经过一系列正当程序之后,检察机关才提起了公益诉讼。最后在该类公益诉讼中,考虑到家庭幸福、社会影响、传统美德等因素,要注意多运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最大程度的促进当事人履行义务,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四、老年人权益保护公益诉讼的完善建议


1、在立法层面明确老年人权益保护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开展老年人权益保护公益诉讼既需要立法的支撑,更需立法的规范。参考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公益诉讼立法模式,可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明确授权检察机关对涉及公共利益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案件提起公益诉讼。


2、细化老年人权益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办案类型。细化办案类型有助于检察机关准确把握案件性质,从而有针对性地提起诉讼。有的学者老年人权益保护公益诉讼类型可分为两类 :一是在公共层面的老年人权益保护,如在养老服务、医疗、保健品市场、旅游休闲、投资理财、出行等公共层面,检察机关可对其中影响老年人群体权益的普遍性问题提起公益诉讼。二是在家庭层面的老年人权益保护,特别是老年人权益保护上,除了公共层面的责任,更多的是需要家庭责任的支撑。而家庭关系又并非完全平等的民事关系,老年人作为家庭关系中较为弱势的一方,其权益受到侵犯时往往处于不愿、不敢、不能诉的境地。家庭领域老年人权益保护的公益性体现在老年人的人身安全性上。检察机关可对家庭领域中出现的影响老年人人身安全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旨在防止欺老虐老弃老问题的发生。


3、确定老年人权益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办案程序。此处的办案程序主要是针对家庭层面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办案程序。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应遵循谦抑性原则,即通过诉前检察建议或督促其他主体起诉的方式实现公共利益的保护。由于家庭层面的老年人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具有公益与私益的双重性,则更应遵循该原则,在程序上应设置更为严格的诉前条件,实现公、私双益的价值平衡和双重保护。


参考文献:

[1]李存国,梁琴,潘朗:《老年人权益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办案思考》载《中国检察官》,2022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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