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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首例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案件判了!

时间:2022-04-29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 小 + 大

近日,四川省雅安市汉源县法院在汉源县清溪镇巡回审理段某等6名被告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

据汉源法院信息,被告人段某等6人自2019年以来,多次利用装有GPS定位的猎狗,在汉源县境内非法猎捕野生动物。2021年7、8月份,6人杀害毛冠鹿一只。经专家鉴定,毛冠鹿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单只价值为15000元。

汉源法院审理认为,6名被告人无视法律规定,相互伙同,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利用猎狗猎捕、杀害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关于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诉请判令6名被告承担生态修复赔偿金15000元、惩罚性赔偿金6000元,6名被告多次采用猎狗捕猎,破坏野生动物生活环境,威胁野生动物生命安全,造成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死亡的严重后果,本案可适用惩罚性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十二条,本案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确定,应当以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数额作为计算基数。野生动物在调控生态平衡以及维持生物多样、生态系统质量中发挥着重大作用,每一只野生动物均携带本种群基因以及个体基因,由此构成本种群遗传多样性。
本案造成毛冠鹿死亡,具有不可逆性,故已造成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该损害不仅体现为生物个体损失,还体现为生物个体在生态环境中不可替代的价值。
在缺乏对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失评估的情况下,以个体价值为依据,计算永久性损害损失,并不增加被告的负担,且能减轻诉讼成本,故以毛冠鹿的价值为基数,结合6名被告的主观恶性、行为后果、作案手段、时间跨度、地域范围等确定惩罚性赔偿金金额为6000元。
最后,法院当庭宣判,6名被告中,一人因有立功表现,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半,并处以罚金5000元。其余5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此外,6人还需承担生态修复赔偿金15000元、惩罚性赔偿金6000元,承担鉴定费,作案工具也被依法予以没收。
法院宣判后,6人当庭表示不上诉。

汉源法院介绍,6人的行为远不止杀害一只毛冠鹿,而是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侵扰和对动植物基因库的破坏。而猎捕、食用野生动物,也有可能引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适用惩罚性赔偿进一步丰富和拓展了刑事附带民事法律责任的实现路径,对警醒和提升社会公众的环境资源保护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四川汉源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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