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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胜科水务有限公司、ZHENG QIAOGENG(郑巧庚)等12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时间:2021-09-24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最高法 - 小 + 大

人民法院服务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典型案例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时间:2021-09-24 16:16:30


案例4: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秦皇岛方圆包装玻璃有限公司大气环境责任纠纷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被告秦皇岛方圆包装玻璃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玻璃包装瓶的生产及加工,现拥有玻璃窑炉四座。2015年12月23日,秦皇岛市海港区环境保护局向秦皇岛方圆包装玻璃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该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并且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的行为对环境造成损害,并予以罚款。2016年,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对秦皇岛方圆包装玻璃有限公司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要求秦皇岛方圆包装玻璃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非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在全国性媒体上刊登致歉声明并支付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因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

  【裁判结果】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2016年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对秦皇岛方圆包装玻璃有限公司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后,秦皇岛方圆包装玻璃有限公司认真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整改,积极加快治理污染设备的更新改造,并通过环保验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放了排污许可证,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已经得到满足。秦皇岛方圆包装玻璃有限公司认识到其非法排污的社会危害性,积极缴纳罚款,考虑以上因素及企业经营状况,一审法院酌定损失分期缴纳。该公司非法排放大气污染物、加重大气污染的行为对广大民众造成一定精神损害,应当赔礼道歉。秦皇岛方圆包装玻璃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将生态环保一体化纳入率先突破的领域之一,加强京津冀地区生态环境的共同保护是推动三地发展的重要支柱。保护环境,促进绿色发展,也是每一个社会主体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本案中,原告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作为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承担了提起公益诉讼的责任,秦皇岛方圆包装玻璃有限公司及时认识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积极主动整改并缴纳罚款,履行了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原、被告分别位于京冀两地,本案充分体现了不同社会主体在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绿色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也展现了人民法院依法护佑碧水蓝天的法治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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