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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检察机关 督促整治天然气钻井废液污染北洛河 行政公益诉讼案

时间:2022-01-25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最高检 - 小 + 大

陕西省检察机关

督促整治天然气钻井废液污染北洛河

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水污染治理  一体化办案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


【要旨】 


检察机关针对跨县级区划、跨流域水污染问题,可以采用一体化办案机制,增强公益诉讼办案质效。立足检察公益诉讼职能,促进行政机关对违法企业依法监管的同时,可督促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程序,要求违法企业承担生态修复费用。


【基本案情】


北洛河作为黄河的二级支流,是陕西境内最长的河流。2018年9月8日,中石化华北油气分公司延能联合作业部(以下简称“延能联合”)雇佣胜利油田富邦实业有限公司50167钻井队(以下简称“钻井队”)负责富平探2#工程的钻井项目。2019年4月,钻井队负责人董某某以每车7000元的价格将天然气钻井废液交由周某某处理。5月22日、26日、27日凌晨,周某某等4人驾驶油罐车分三次将6车(约70吨)天然气钻井废液运至富县茶坊镇杨家湾村过水桥上排入北洛河,造成北洛河富县、洛川、黄陵、宜君段水体严重污染,危害黄河流域生态环境


【调查和督促履职】


陕西省富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富县院”)干警发现北洛河污染线索后立即层报陕西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陕西省院”)。考虑到本案系跨县流域水污染,办理难度较大,陕西省院启动一体化办案机制,指导延安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延安市院”)成立专案组,由富县院负责督促行政机关加强监管,由延安市院负责督促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程序。2019年5月29日,三级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生态环境部门召开会议推进案件办理。


专案组通过现场勘查,调取延能联合企业主体及生产经营情况、钻井废液运输记录和净化站污水处理记录,询问证人等方式查明了违法事实。陕西省院联系陕西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对钻井废液毒害性质进行鉴定以查明公益损害后果。经鉴定,涉案天然气钻井废液中含有大量重金属和石油类污染物,其中总铅、总汞、总砷、六价铬、石油类污染物等八类有毒有害物质严重超过《陕西省黄河流域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总汞的含量最高值超过标准211倍,最低值超过4.36倍。


6月14日,富县院向延安市生态环境局富县分局(以下简称“富县分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针对违法倾倒天然气钻井废液造成北洛河水污染的问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富县分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开展全面调查,并向延能联合下发《责令停产整顿决定书》,要求停止生产、制定整改方案,实施整改。6月24日,富县分局对延能联合作出行政处罚,要求其限期整改环境违法行为,罚款100万元。7月23日,延能联合对井场设备进行拆解。7月31日,井场场地平整、泥浆池固化等整改工作全部完成。此外,富县分局还对辖区内油气钻井企业进行了全面排查,完善了钻井废液排放的风险评估、隐患排查、事故预警、应急处置等工作机制,加强了行业重点区域污染防治。


污染事件发生后,北洛河沿线各县政府采取截污、引蓄、吸附等措施进行应急处置和修复,直至水质全部达标,相关费用已达372.23万元。专案组研判认为,相关修复费用应由违法企业承担,因此延安市院于7月23日建议延安市政府对违法企业延能联合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程序。经磋商,延能联合承担本案相关应急处置、环境损害评估、生态环境损害等共计462.73万元,履行了企业对造成环境损害的修复责任。2020年1月15日,董某某、周某某等5人被以污染环境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陕西地处黄河流域中游,传统能源化工企业大多沿河分布,存在水污染隐患。本案中,陕西省检察机关针对跨县流域水污染问题,充分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由省院统一指挥,明确案件办理方向;市院现场指导、整合办案资源;县院积极推进、做实做细调查取证,上下联动形成工作合力,提升办案质效。在督促行政机关对违法企业监管的同时,推动政府与违法企业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达到对北洛河水污染问题整治和修复的双重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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