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登陆 | 注册 | 留言 | 设首页 | 加收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公益诉讼案例库 > 典型案例 > 最高检典型案例 > 文章 当前位置: 最高检典型案例 > 文章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督促处置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时间:2021-04-02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最高检 - 小 + 大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危化品 非法存储 上游企业 闭环处置

【要旨】

企业非法出售化工废料给没有危废处置资格的个人,其应当对危险废物的处置承担相应责任。检察机关督促行政机关对“无主”危险废物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风险。

【基本案情】

自2015年4月起,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A镇甲村村民周某某在没有处置资质的情况下,将陆续非法收购的约800桶化工废料(重约280吨),长期存放在A镇乙村泰州嘉伟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伟木业公司)闲置仓库内。2018年4月,周某某得肺癌去世,后该公司没有采取任何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保护措施,亦未采取任何防扬散、流失、渗漏等措施,继续将上述化工废料贮存在仓库,且该公司同时还在该场地从事木材加工,该化工废料存在极大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0年5月,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海陵区院)在走访摸排企业安全生产过程中,发现A镇乙村嘉伟木业公司仓库内堆放了大量的油桶,里面存放有刺鼻气味的化工废料。通过走访当地群众、询问该公司负责人,查明这些化工废料是当地村民周某某于2015年从外省市收购并陆续运输到A镇乙村贮存。周某已于2018年4月去世,约800桶化工废料一直堆放至今,部分油桶已发生严重渗漏。检察干警随后走访了属地乡镇和环保行政部门,了解到该镇政府因鉴定、处置费用需要上百万资金,故一直未启动化工废料的处置工作。

为推动该批化工废料尽快依法安全处置,避免发生安全事故,海陵区院与海陵区生态环境局进行了诉前磋商,并于2020年5月26日向A镇人民政府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该镇政府立即会同海陵区生态环境局,将堆放于嘉伟木业公司仓库内的约800桶化工废料依法规范处置。考虑到涉案化工废料存放年代久远,难以确定属于何种危险废物,海陵区院对油桶标示的化工企业名称进行了初步调查,协助行政机关以及嘉伟木业公司找到四家非法销售化工废料的上游企业,分别位于浙江、江西、江苏盐城等地。海陵区生态环境局多次约谈相关企业负责人,责成其及时处置化工废料。最终,四家上游企业同意出资处置化工废料,并决定委托江苏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某危险废物处置公司签订处置协议,对油桶内的化工废料进行取样、检测,根据鉴定结果制定处置方案。

经过6天时间,这800桶280吨化工废料由具备危化品运输资质的泰州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全部运往某危险废物处置公司,海陵区生态环境局全程负责监督,每一车附一份危险废物转移五联单,确保化工废料的运输、处置全过程实现闭环监管。800桶化工废料搬离之后,海陵区院持续跟进监督,由负责油桶运输的泰州某环保科技公司继续对该厂房堆放油桶的仓库和运输中污染到的地块进行现场清理,对地面上的油泥进行铲除,撒石灰粉进行酸碱处理,确保不会造成二次污染。

【典型意义】

危险化学品因其特殊性质,在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等环节均有严格规定,一旦发生事故,往往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危化品安全是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新领域中公共安全领域的重要内容。本案中,检察机关针对违法储存的“无主”化工废料,督促并协同行政机关追究非法出售危化品的上游企业的责任,对涉案危化品依法规范处置,在消除重大安全风险的同时,对危化品储存时造成的环境污染同步进行处置,进一步完善了安全生产预防控制的责任链条,推动了周边生态环境综合治理。

上一篇: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尾矿库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下一篇:山西省右玉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政公益诉讼案

推荐阅读
湘ICP备17007639号-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