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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韩某某、洪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余某某非法经营案

时间:2021-02-19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最高检 - 小 + 大


一、基本案情

2019年3月,办案人员查获制作瘦身咖啡的分包机器。

2019年3月,办案现场查获制作瘦身咖啡的混料机、分包机等及生产窝点状况。

2018年7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韩某某、洪某某共同雇佣他人,先后在河南省周口市、商丘市生产添加有西布曲明的“馈世瘦身咖啡”,同时制作销售网站、虚假防伪二维码等,并通过网络渠道销售至上海等地。期间,韩某某负责购买西布曲明、咖啡粉等生产原料,监督减肥咖啡的生产。洪某某负责销售和资金管理。韩、洪二人销售金额达833万余元。经检验,被查扣的咖啡中检出西布曲明成份。另查明,2018年1月起,被告人余某某明知国家禁止在境内生产、销售和使用西布曲明,仍多次从他人处购进后向韩某某出售,非法经营数额达210余万元。

二、诉讼经过

2019年11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办案检察官阅卷审查梳理证据。

2019年11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办案人员进行案情分析。

2019年11月28日,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被告人韩某某、洪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余某某犯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2020年9月28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人韩某某、洪某某雇佣他人,生产、销售掺有国家禁止在食品生产、销售中添加的西布曲明的减肥咖啡,二人系共同犯罪。以韩某某、洪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韩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1000万元;判处洪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700万元。以被告人余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被告人韩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0年11月6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一)严查犯罪线索,实现对有毒、有害减肥咖啡的“全链条”打击。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韩某某在制售涉案减肥咖啡时,多次通过同一途径购进大量西布曲明原料,遂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引导侦查原料提供者的情况。后公安机关侦破余某某非法经营西布曲明犯罪,检察机关以余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同时,针对韩某某、洪某某制售涉案咖啡的产销模式已成规模化、组织化、链条化的特点,检察机关认真梳理电子数据,细致摸排漏犯线索,引导公安机关查证下线销售代理情况,3名销售代理人员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提起公诉,均获法院有罪判决。由此,对本案的原料提供者、制售窝点主要人员、下线销售代理,形成“全覆盖式”打击,有力震慑了制售有毒、有害减肥产品类犯罪。

(二)自行补充侦查,落实“最严厉的处罚”。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认定韩某某、洪某某销售有毒、有害减肥咖啡的销售金额及待售货值共400余万元。检察机关通过细致审查证据材料,发现其销售有毒、有害减肥咖啡的实际数额远超该数,遂通过自行补充侦查工作,逐一梳理数据,并结合物流记录、价目表、下线代理的供述等,确认有证据可证实的销售数量、各批次产品交易的单价,自行补侦遗漏犯罪数额超过400万元,最终核算出韩某某、洪某某的销售金额为833余万元。韩某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金额在50万元以上,属于刑法第144条规定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对韩某某等人在人身刑和财产刑上予以从严惩处,体现了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最严厉的处罚。

(三)提醒消费者增强防范意识,有效遏制危害范围扩张。涉案减肥咖啡网络销售数量大、范围广,其毒害成分可能危及众多网络消费人群的身心健康。检察机关及时启动公益诉讼审查程序,为防止损害后果扩大,首次探索“诉前消费风险警示”。在案件诉前调查阶段,通过召开专家论证会等形式,明确了食品安全领域公益救济的紧迫性和时效性,督促韩某某在全国性媒体上发布《“馈世瘦身咖啡”风险警示》,向广大消费者声明涉案咖啡的危害并公开赔礼道歉,及时遏制危害结果继续扩散。另外,检察机关通过新闻媒体、网络自媒体等多种方式,结合办案宣传含有“西布曲明”咖啡的危害及辨识方式,提醒消费者提高防范意识,提倡科学瘦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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