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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尾矿库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时间:2021-03-23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最高检 - 小 + 大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尾矿库安全隐患 跟进监督 专项治理

  【要旨】

  检察机关针对高风险尾矿库未依法及时闭库,存在尾矿泄露、溃坝等重大安全隐患的问题,向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后,行政机关整改不到位,导致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以刚性手段督促行政机关履职尽责、整改落实。

  【基本案情】

  陕西省汉中市略阳县何家岩好益选矿厂汪家沟尾矿库(以下简称汪家沟尾矿库)地处长江上游嘉陵江流域,所选矿种为铁矿,属于非重金属尾矿库,2003年3月建成使用,2006年停止使用。该尾矿库未依照《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闭库,存在坝坡偏陡、排水沟不全、坝顶滩面洪水无法进入排洪涵洞、库尾排洪涵洞进口有破损现象、观测设施不全等重大安全隐患。该尾矿库占地18.9亩,坝体坡脚紧邻农村公路,50米内有群众居住,距何家岩中心社区约600米,2018年被原汉中市安监局评定为D级尾矿库(最高危险等级),系“头顶库”,严重危及周边居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调查和督促履职】

  

  办案人员了解尾矿库尾砂堆放情况

  

  办案人员对尾矿库进行勘查

  该案系最高人民检察院挂牌督办案件。2018年6月,陕西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陕西省院)将该案线索交办汉中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汉中市院)。略阳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略阳县院)收到汉中市院交办线索后,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调查,通过现场勘查、调取行政机关执法卷宗、询问证人,发现汪家沟尾矿库由略阳县何家岩好益选矿厂(以下简称好益选矿厂)投资建设,好益选矿厂成立于2004年4月,2010年6月被注销,其债权债务转让给略阳县天宁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宁矿业公司)承担。2011年天宁矿业公司停产,2013年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去世,2014年企业留守人员撤走后,汪家沟尾矿库就由略阳县安监局和何家岩镇政府安排人员值班值守。2018年,原略阳县安监局的安全生产监管等职责由新组建的略阳县应急管理局行使。略阳县院认为,略阳县应急管理局作为当地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在该尾矿库长期未依法闭库时未能履行监管职责,导致该尾矿库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2018年10月11日,略阳县院向略阳县应急管理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该局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企业不主动实施闭库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2018年12月7日,略阳县应急管理局回函称,已于2018年6月至11月对汪家沟尾矿库实施了应急治理工程,但因该尾矿库企业法定代表人于2013年去世,已将该尾矿库确定为业主失联尾矿库,故未作出行政处罚。检察机关跟进调查发现,略阳县应急管理局虽于2018年汛期实施了应急治理工程,但没有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管理单位,汪家沟尾矿库从不再排尾作业到被确定为业主失联尾矿库后至今未按要求进行闭库,也未按“头顶库”的治理方式进行彻底治理。2019年汛期连续降雨,汪家沟尾矿库排洪设施损毁严重,仍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风险,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然处于受侵害状态。

  【诉讼过程】

  2019年12月31日,略阳县院向略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略阳县应急管理局对汪家沟尾矿库继续履行监管职责,切实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庭审中,双方围绕行政机关是否履行监管职责等焦点问题进行了质证、辩论。2020年5月25日,略阳县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略阳县应急管理局制定相关整改方案,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委托第三方对尾矿库进行安全检查,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值守,略阳县嘉陵江上游无主尾矿库治理项目已由县发改部门立项,待资金到位后对汪家沟尾矿库实施闭库工程或清库处理,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同时,三级检察机关坚持上下联动,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理解支持。略阳县院与相关职能部门对全县尾矿库逐一排查,有效治理嘉陵江流域尾矿库安全生产隐患问题。汉中市院向汉中市委作专题汇报,汉中市委高度重视并要求全市开展尾矿库专项治理工作。陕西省院在全省开展尾矿库专项调研,并就嘉陵江流域尾矿库综合治理问题向省政协会议递交提案。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对嘉陵江流域尾矿库采取“一库一策”的措施予以治理,并上报应急管理部争取尾矿库隐患治理资金。目前,陕西全省46座尾矿库已被列入治理工程项目,并完成了21座“头顶库”治理工作。

  【典型意义】

  尾矿库是堆存尾矿、保护环境的重要设施,也是一个具有高势能的人造泥石流危险源。本案中所涉尾矿库为危险等级高的“头顶库”,是国家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中的重点对象,如果不依法及时闭库,可能造成尾矿泄露、溃坝、环境污染等重大安全事故和生态环境问题,会给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嘉陵江下游城市饮用水源安全、沿江生态环境带来威胁。检察机关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后、行政机关仍未能全面充分履职的情况下,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切实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三级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上下联动,以个案办理推动类案监督,推动党委、政府开展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有效整治长江上游嘉陵江流域尾矿库安全隐患,起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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