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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支持中华环保联合会对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案

时间:2017-06-30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最高检 - 小 + 大


基本案情:201111月至20135月,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故意逃避环保监管,多次将在生产农药过程中产生的化工危险废物交由并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张秀娣等人非法处置,从扬州辗转运到昆山,倾倒至昆山市淀山湖镇垃圾填埋场西北角。其中20133月至5月,共倾倒铁桶装的化工残渣100余吨造成当地环境严重污染。

支持起诉情况:检察机关先后深入上海市、扬州市、南通市、山东省、建湖县等地补充调查,深入企业调取鉴定样本。通过鉴定比对,以农药产品残渣的特征性因子为依据,锁定污染源头企业即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在与中华环保联合会达成《合作框架协议》的基础上,2016427日,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向中华环保联合会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支持其作为原告,对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张秀娣等污染环境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审判情况:201656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受理立案。该案历经三次庭前协调会、十余次谈判、专家论证等环节,综合评定损害范围与责任,确保修复方案的科学性。由于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对扬州市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检察机关以恢复性司法和预防性司法理念为指导,兼顾环境修复目的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1117日,在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案件双方达成《监管意见书》,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淀山湖镇垃圾填埋场污染事件的全部修复责任,一次性预付环境修复费用、应急处置费、生态环境补偿金等(合计52558733.7元),直至由案件引发的环境污染问题得到彻底解决。1121日,五千余万元相关修复费用全部到账。昆山市淀山湖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环境修复工程,昆山市环境保护局选聘专业检测机构同步实施验收,中华环保联合会委派专家全程参与环境修复和验收工作,检察机关持续跟进污染场地环境修复监督,严格确保达到生态环境修复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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