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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诉阜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时间:2017-06-30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最高检 - 小 + 大


基本案情: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自2000年以来,在未办理规划立项、用地审批、环境评价等法定手续的情况下,阜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期间因机构改革曾先后负责阜南县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还有原阜南县建设委员会、原阜南县市容管理局)将没有任何污染防治措施的阜南县鹿城镇56.8亩农用地违法指定为生活垃圾填埋场,十六年间累计堆放生活垃圾70余万吨,造成周边环境严重污染。2014318日,因该生活垃圾填埋场垃圾渗滤液流入谷河,造成谷河水质污染,阜南县环境保护局向原阜南县市容管理局下达环境监察通知书,责令行政机关依法整改。原阜南县市容管理局未按照通知要求采取措施,继续违法使用生活垃圾填埋场。

诉前程序:2016420日,阜南县人民检察院向阜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该局纠正违法行为并采取环境补救措施。阜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659日函复检察机关称已采取相关整改措施。但检察机关核查发现该局仍继续使用该填埋场堆放生活垃圾,也未对填埋场造成的环境污染采取技术性防护治理措施,渗滤液仍通过排涝渠直接流入谷河。经检察机关督促,阜南县环境保护局对填埋场渗滤液及周边水质进行取样检测,检测结果均为劣V类。2016530日,检察机关邀请环保专家现场勘查,专家意见认为该垃圾填埋场对周边水、大气、土壤等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诉讼过程:2016721日,阜南县人民检察院向阜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20161020日,阜南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判决,确认阜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阜南县鹿城镇农用地作为生活垃圾填埋场使用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阜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20181231日前对涉案垃圾填埋场进行无害化处理,修复区域生态环境。

案件意义:检察机关决定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后,阜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停止向涉案垃圾填埋场倾倒垃圾,将每日新增垃圾转运至阜阳市垃圾处理厂统一处置。并对原垃圾填埋场实行关闭封场,对场地全部进行修整和新土覆盖、四周加装防护栏、设置拦网;对附近河沟内垃圾进行清理,构筑拦水坝,减少渗滤液流出污染河道,利用槽罐车将收集的垃圾渗滤液送往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等,在一定程度上控制和降低了污染及危害。在落实过渡性应急措施的同时,阜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还会同阜南县人民政府,向阜阳市环保局作出《关于阜南县垃圾填埋场整改方案的报告》,制定中长期治理目标和整改时限,承诺在20181231日前将剩余存量垃圾全部转移完毕,作卫生填埋处置,对垃圾填埋场进行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本案的成功办理,既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更充分发挥了检察机关在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方面的积极作用,取得了明显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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