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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诉肖营帐等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时间:2020-04-17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最高检 - 小 + 大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食品安全  检察一体化办案  十倍惩罚性赔偿金  原产地品牌保护

【要旨】

检察机关在依法严惩食品安全领域刑事犯罪的同时,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督促相关侵权行为人履行支付惩罚性赔偿金、赔礼道歉等义务,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践行新时代检察机关维护公共利益的职责使命。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1810月间肖营帐从岳清轩处购买死因不明的螃蟹用于食品生产。201810月期间肖营帐从干桃珍处购买死因不明的螃蟹用于食品生产。岳清轩、干桃珍明知肖营帐用于食品生产仍为其提供死因不明的螃蟹作为食品原料。其中岳清轩销售金额为人民币5142元;干桃珍销售金额为人民币320元。后肖营帐及其妻子刘洁在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销售许可的情况下在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消泾村、昆山市张浦镇白米村苏昆冷冻厂厂房内单独或雇佣工人将死螃蟹煮熟后加工成蟹黄蟹肉分别销售给郑琪及徐斌斌(另案处理)。其中销售给郑琪的蟹黄蟹肉金额合计人民币25752元;销售给徐斌斌的蟹黄蟹肉金额合计人民币160元。郑琪明知从肖营帐处购得的蟹黄蟹肉不符合安全标准仍将上述蟹黄蟹肉销售给福建省福清市某酒店采购人员得款人民币39090元。最终涉案蟹黄蟹肉均被福清市某酒店制作成蟹黄鱼翅等菜品供众多不特定消费者食用。20181030公安机关在昆山市张浦镇白米村苏昆冷冻厂厂房内查获冷冻螃蟹、蟹黄等1294.55千克非冷冻死螃蟹、蟹黄、蟹肉等1568.41千克。经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肖营帐等人利用死因不明的螃蟹加工蟹黄蟹肉,不符合相关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足以造成食品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经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综合技术中心、苏州泰事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的蟹制品中挥发性盐基氮的数值不符合相关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诉前程序】

201810月初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托与该区市场监管部门建立的信息联络机制发现一条加工死螃蟹的案件线索迅速介入调查摸排研判。20181030该院监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公安机关移送该案件线索并于次日启动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程序。

2018112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通过《检察日报》发出公告督促适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满后没有其他适格主体对该案提起诉讼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诉讼过程】

20181229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向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19129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案。结合以案释法,同步开展法治宣传,邀请阳澄湖大闸蟹协会代表、大闸蟹经销商代表、养殖户代表等参与旁听,力表检察机关守护公共利益、维护百姓舌尖安全的决心。

(一)法庭调查

刑事指控证明犯罪部分(略)。

此案由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担任公诉人及公益诉讼出庭检察人员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实现两长共办。公益诉讼出庭检察人员宣读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肖营帐、刘洁、郑琪支付销售金额十倍的赔偿金人民币390900岳清轩在人民币51420元内、干桃珍在人民币3200元内承担连带责任;2.判令上述五在全国性公开媒体上赔礼道歉。

出庭检察人员紧紧围绕保护公益为核心以多媒体示证方式分组举证。第一组是现场查获死蟹等客观证据,包括物证照片、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综合技术中心和苏州泰事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分别出具的检测报告、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认定书等;第二组是利用死因不明大闸蟹制作食品并予以公开销售的证据。包括肖营帐等人的陈述、辨认笔录、微信转账记录及20余名证人证言;第三组是综合证据,包括知名养蟹专业户的证人证言,以及检察机关公告材料等。以上证据证明肖营帐等人侵害了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履行了诉前程序等。

(二)法庭辩论

公益诉讼出庭检察人员发表出庭意见:

一是肖营帐、刘洁等五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侵害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肖营帐等人以死亡状态的螃蟹为原料进行加工生产,明显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水产制品生产卫生规范》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动物性水产品》两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利用死蟹生产的蟹黄蟹肉系《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中法律禁止生产经营的“死因不明的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在长达一年多的期间内,380斤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蟹黄蟹肉,历经两次转售,最终流入餐饮领域被制成“蟹黄鱼翅”等菜品高价向社会公开销售,不仅造成消费者财产权益受损,更带来严重食物中毒隐患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重大危险,使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

二是肖营帐等人应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由于肖营帐、刘洁、岳清轩、干桃珍以“死因不明”的螃蟹为原料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蟹黄蟹肉,郑琪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蟹黄蟹肉仍予以销售,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五人应依法承担销售金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五人应当在全国性公开媒体上进行赔礼道歉。

肖营帐等五人对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无异议。

(三)审理结果

肖营帐等五人对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均无异议。

2019226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该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依法判处肖营帐等五人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拘役不等刑罚及两千至九万元不等罚金;对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并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同时判处肖营帐、刘洁、郑琪共同赔偿人民币390900岳清轩在人民币51420元内、干桃珍在人民币3200元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并上述五在全国性公开媒体上赔礼道歉。

判决后,肖营帐等五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1. 通过食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十倍惩罚性赔偿金制度的适用对违法行为人施以最严厉的追责确保人民群众舌尖安全。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让人民吃得放心。但目前我国食品安全形势依然复杂严峻问题多发。案中违法行为人利用死因不明的螃蟹加工蟹黄蟹肉自苏州市运输至福建省最终被制成相关菜品后供众多不特定消费者食用,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依法提出十倍惩罚性赔偿金诉讼请求,严厉打击违反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警示、震慑潜在违法者。同时在无法确定实际销售终端所有消费者遭受财产损失总和的前提下依据低买高卖的商品市场交易原则,结合微信转账、酒店进货记录等客观证据,充分考虑涉案蟹黄蟹肉历经多次转售情形最终以餐饮服务经营者进购原材料的总价作为十倍赔偿金的基数获得法院判决支持。

2. 发挥检察一体化办案机制保障案件办理专业、高效。在该案办理过程中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托一体化办案机制打破传统的刑事案件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分别由刑事检察部门和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办理的模式由检察长和公益诉讼部门资深检察官成立办案组对该案在监督移送、提前介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公益诉讼等全流程一体化办理。有效引导侦查机关取证方向及时固定公益损害证据实现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同步协调推进节约办案资源

3. 结合办案助力原产地品牌保护服务当地特色经济发展。检察机关将打击犯罪、守护百姓舌尖安全与保护原产地品牌、服务地方经济发展高度融合推动完善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体系。在案件办理的基础上形成《阳澄湖大闸蟹产业发展面临四大难题亟需抢救性保护谨防破窗效应》专题情况反映深入分析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面临的行业标准滞后、造假方式繁多、电商售假泛滥、难以监管打击四大难题提出与时俱进推动规则更新、增强宣传促进消费者提高辨识能力、完善立法形成多元化保护格局等建议引起地方政府重视推动行业现代化治理。

4. 注重以案释法打造多维法治宣传平台。加大庭审环节办案释法将庭审过程打造为释法说理微课堂由检察长担任公诉人及公益诉讼出庭检察人员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实现两长共办精品案件发挥检察官在庭审中的释法主体作用邀请代表委员、行政机关、大闸蟹养殖户等观摩庭审通过举证、示证、法庭辩论等方式向现场人员等进行释法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积极利用传统媒体开展宣传工作对案件开展深度宣传剖析案发原因、归纳案件特点以检察官提醒建议等方式提出释法意见。20196月被作为大闸蟹行业治乱典型案例被苏州电视台《苏州新闻》栏目关注。创新以案说法宣教形式,依托“相城检察发布”两微一端、门户网站平台,结合文字、声音、图像等多种方式开展以案释法,对大闸蟹养殖户、经销商、食品消费者等重点群体开展针对性宣传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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