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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内黄县非法排污危害铁路公共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时间:2019-12-24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最高检 - 小 + 大



【关键词】

铁路安全生产  履职不充分  公开听证

【要旨】    

本案不仅严重破坏铁路沿线生态环境,而且涉及铁路生产运营安全和沿线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属于双重法益受损。在行政机关履职不充分、整改不彻底的情况下,就检察建议的落实标准和是否应当起诉,郑州铁检分院着重机制创新,探索开展公益诉讼公开听证,引进外部监督,规范权力行使,提升执法公信力。

【基本案情】

瓦日铁路(山西瓦塘至山东日照)是按照国家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公转铁工作要求修建的万吨重载铁路货运线。20141231日瓦日铁路建成通车之后,内黄县六村乡区段瓦日铁路沿线110余户居民陆续在铁路安全保护区内违法搭建彩钢瓦等临时建筑、在铁路声屏障板上钻孔向铁路路基排放生活污水、厕所污物,向轨道线路抛掷生活垃圾,造成该区域2公里范围内铁路路基下沉和道床翻浆,下沉最严重处已超出安全临界值,可能引发列车脱轨,违法搭建的彩钢瓦遇极端天气可能入侵轨道,引起万吨重载货物列车紧急制动造成行车事故,直接威胁沿线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调查和督促履职】    

郑州铁检分院经调查查明,内黄县人民政府在2016531日、2018619日两次接到铁路部门请求解决铁路安全隐患的致函后,均未做任何答复和制止,致使沿线居民的违法行为愈演愈烈,铁路公共安全受到严重侵害,线路附近百姓依托声屏障搭建房屋安全隐患较大,甚至有幼儿园在2.5万伏高压线下的声屏障上搭建滑梯等攀爬设施,随时有倒塌和触电风险。20181211日,院向内黄县人民政府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全面履行职责,制定整治方案和长期规划,彻底消除公共安全隐患。2019117日,内黄县人民政府回复已完成整改。

2019329日、412日,郑州铁检分院两次邀请人大代表、民主党派、新闻媒体等到瓦日铁路内黄县六村乡区段进行跟进调查发现该段路基生活垃圾已经清除,但污水浸泡问题持续性存在;声屏障板受损倒向轨道可能影响铁路和居民(幼儿园)人身、财产安全;彩钢瓦被大风刮上接触网引发火车行车事故、居民触电的风险依然存在。经评议,一致认为:内黄县人民政府虽然在法定期限内给予回复并进行了部分落实,但是并未有效制止违法排污和违法建设行为,重大公共安全风险持续存在,未用尽行政手段,整改落实不到位。722日,院就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组织了公开听证。7名听证员参加听证,内黄县人民政府主管副县长出席会议,进行了诚恳的道歉并报送了重新制定的整治方案及推进计划,准备对检察建议涉及的六村乡区段97处铁路安全隐患进行彻底整改;同时,对进一步排查出的内黄县另外三个乡镇铁路沿线共计62处环境安全隐患问题,开展五个专项行动一并解决。听证会同意该方案,院作出延期起诉的决定。截至1031日,内黄县人民政府拆除了六村乡区段铁路安全防护栏和声屏障外侧各类危险彩钢瓦、违章建筑130余处,打开一条3米多宽的安全通道,将沿线居民和铁路进行彻底隔离。目前排水、排污管道、铁路隔离带正在修建中,困扰铁路多年、对居民生活安全产生重大安全影响的隐患得以彻底排除。

【典型意义】

1.在环境和安全双重法益受损的情况下,以安全为最高标准衡量整改效果。本案不仅涉及铁路沿线生态环境遭到破坏,而且导致重大公共安全隐患问题,涉及铁路生产运营安全和沿线110余户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检察建议不仅仅停留在生态环境层面,更加注重对公共交通安全居民人身安全的保护,是对行政公益诉讼立法的准确解读。本案从立案、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决定提起诉讼到暂不起诉,各办案环节均体现出对安全的特殊保护,对同类案件的处理具有较大的借鉴意义。

2.创新开展公益诉讼听证制度,解决检察建议的落实整改标准问题。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建议是否充分落实关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否得到有效的保护,同时也是确定检察机关是否决定提起诉讼的关键。本案检察建议发出后,行政机关进行了部分整改,并在两个月内进行了书面回复,但是否有效制止违法行为、受损公益是否真正得到保护、是否符合起诉条件,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引入公开听证制度,邀请人大代表、民主党派人士、新闻媒体现场检查并公开评议,使检察建议及落实整改标准更具权威性,以公开促进了公正、赢得了公信、树立了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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