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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国 李楠 常皓:公益诉讼检察向大数据要生产力

时间:2022-09-15    点击: 次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王志国 李楠 常皓 - 小 + 大

  要点提读

  ◎通过建立大数据法律监督平台,将刑事、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网络舆情、裁判文书等各类数据逐步汇聚于该模型数据池中,再将上述数据信息进行数据化分析研判,对案件事实进行综合评估,最终划定高价值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开展重点调查。

  ◎在大数据时代,检察干警需学会用大数据的办案思维来研究案件。一方面,要学会从类案中提炼共性问题,将共性问题转化成数字化语言形成法律监督平台的算法依据;另一方面,要在数据证据的采集、提取过程中注意其时效性和易逝性。

  大数据时代背景下,检察业务质效的全面提升离不开与现代科技的深度融合,公益诉讼要实现跨越式发展更需以大数据作为支撑。但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大数据在公益诉讼领域的全面应用仍存在数据壁垒难突破、数据审查专业性强等实际困难,这也是公益诉讼检察寻求新发展必须着力解决的问题。

  一、充分认识大数据在公益诉讼检察中的价值

  (一)大数据有助于线索发现与辨析。线索发现难,特别是高质量线索发现难是制约公益诉讼检察发展的一大障碍,公益诉讼领域不断拓展,但线索隐蔽、公益受损后无人举报或投诉等情况依然存在。公益诉讼检察部门需要主动出击、发掘线索,但传统通过人工筛查、检索发掘线索的方式效率低、工作量大,且不同渠道数据无法进行关联,难以发现交叉性共性问题,这种“大海捞针”式的线索研判机制效果并不理想。因此,应当通过建立大数据法律监督平台,将刑事、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网络舆情、裁判文书等各类数据逐步汇聚于该模型数据池中,再将上述数据信息进行数据化分析研判,如通过设置计算法规则、设定关键词等,进行智能化的数据碰撞和交叉分析比对,将多次涉访涉诉、多次被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理的当事人或案件信息筛选出来,再对案件事实进行综合评估,最终划定高价值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开展重点调查。

  (二)大数据可辅助研判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是公益诉讼案件的重要证据形式,这与公益诉讼案件通常涉及不特定公众的利益息息相关,如在食品安全、个人信息保护、英烈权益保护等案件中,电子数据对于判断公共利益受损害的范围和程度具有重要意义。面对调取的海量电子数据,必须借助大数据技术进行分析。如办理网络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件,需对网上消费者的负面评论或者受欺诈评论进行整合,通过关键词设定等方法迅速将负面评论条目、语言表述等从全部电子数据中抽取出来,利用智能统计便可计算出数量、传播时间等,进而量化侵权行为存续时间、严重程度等。又如办理英烈保护公益诉讼案件,由于侵犯英烈名誉的行为往往通过网络、社交平台等完成,对侵权人相关账号调取后会产生数量庞大的后台数据,这时更需要通过大数据平台将相关文章、直播画面等点击量、阅读量、转发量及负面评论等有价值的电子数据证据进行提取固定,为后期提起公益诉讼做好证据支撑。此外,在办理个人信息保护案件时,面对在案的以电子数据形式储存的个人信息,更需要借助大数据进行去重和量化分析。

  (三)大数据可提升案件办理质效。一是专业人才的数据化。随着公益诉讼办案领域不断拓展,实践中,办理一起公益诉讼案件的过程往往要面对某一领域几十甚至上百部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运用,这对公益诉讼检察人员的专业能力提出重大挑战。由于各领域专业性突出,涉及的各领域法规、行业标准等纷繁复杂,检察人员难以做到面面知晓,需借助“外脑”弥补专业不足,通过与高校、科研院所、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数据共享,再以公益诉讼办案领域为专业类别进行细化分级、分类,提高大数据人才库的专业精准度,助力跟进开展检察听证、专家论证等工作。二是办案经验的数据化。公益诉讼检察全面推开五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在实践探索中取得宝贵的办案经验,办理了一批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和指导意义的案件。将在办案中获取的经验性认知进行梳理、总结和推广,对全面提升各级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办案能力水平大有裨益。将各领域的公益诉讼检察办案经验、典型案例借助检答网等平台进行数据化分析,全面细致呈现各领域办案过程中常见问题和解决方式,也能够有效避免出现各地办案思路不一、效果参差不齐的问题,有效提升公益诉讼检察人员的业务能力。

  二、全面掌握数据资源搭建大数据法律监督平台

  (一)推动检察机关内部实现数据资源共享。目前,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尚未与检察机关内部其他部门实现案件信息的共享,主要体现在公益诉讼检察部门无法直接了解刑事检察部门案件基本情况,这对开展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工作造成一定障碍。一方面,此类案件线索依赖刑事检察部门承办人的判断来进行移送,容易因办案思路、办案标准不同等原因遗漏原可立案调查的案件线索;另一方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案件承办人在办案过程中由于无法掌握刑事案件的一手证据材料,也会影响案件办理的质效。笔者建议,在不违反相关办案规则和保密规定的前提下,通过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实现部分刑事案件或民事、行政监督案件基本事实共享,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将电子卷宗等一并共享至公益诉讼检察部门。

  (二)打破外部数据壁垒,深度实现数据共享。实现与行政机关、法院等单位的数据共享是提升法律监督质效的倍增器。目前,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利用天眼查、企查查等App对涉案企业开展基本信息、涉诉情况等查询,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数据壁垒带来的信息不对称难题。但此类App收费较高且因等级不同查询到的数据信息也有所差异,这就导致通过此类查询获取的数据信息,仅仅在前期摸排调查中发挥作用,进一步开展调查时,仍需通过人工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同时,由于需要保密以及工作性质不同,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处罚数据往往只对内部开放(有的只在本级单位开放),导致在进行数据碰撞这一环节,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常因数据无法共享而不得不采取人工借阅、人工查询等传统方式开展工作,一旦有部门存在配合不够积极、数据保存出现纰漏等情况,就会直接严重影响调查取证工作效果。

  因此,建议由省级以上检察机关牵头,在职能部门之间建立信息数据库联网或数据交换平台,逐步将市场监管、税务、环保、城管等部门行政执法处罚数据信息纳入大数据平台,再将12345举报投诉平台、12309接诉即办平台数据与之对接,通过各单位进行专题会商,就数据共享的条件、程序、方式等予以明确,设立专人专岗定期将相关数据上传平台,打通信息数据交换通道,真正实现数据互通有无。

  三、提升数据分析能力助力提升办案质效

  (一)提升检察干警大数据办案思维。在大数据时代,检察干警必须摒弃传统思想,学会用大数据的办案思维来研究案件。一方面,要学会从类案中提炼共性问题,将共性问题转化成数字化语言,形成法律监督平台的算法依据;另一方面,要在数据证据的采集、提取过程中注意其时效性和易逝性,避免出现因数据覆盖导致证据灭失的情况。同时,大数据办案思维要求检察人员真正实现能动履职,在办案中善于积累数据资源,注重分析数据背后的线索要素,学会主动出击,利用已掌握的数据资源,积极与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会商,尽快打通数据壁垒。

  (二)完善不同领域大数据监督平台。公益诉讼检察办案领域逐步拓展的同时,各领域之间数据内容千差万别、办案思路方法也不一致。因此,可依据不同的案件类别完善不同的大数据监督平台。以生态环境类公益诉讼为例,可以搭建一个涉环境类大数据监督平台,对大量的、多种类型的环保数据进行综合处理,以实现大数据综合监测和应用;同时,将数据资源与互联网公开报道等有机融合,提高数据碰撞的有效性,进而提高线索发现率。

  还可通过将各条线、各部门、各领域的数据进行综合汇总,充分发挥大数据的预测功能,并将这种预测功能与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职能相结合,就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提供多元化线索来源渠道。另外,通过深度挖掘大数据资源,不仅可提高线索发现质量,也能够在调查、证据固定等方面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有利于推动类案办理和诉源治理,全面提升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质效。

  (作者单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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