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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红宝特种染料油墨有限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和解案

时间:2019-10-10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最高检 - 小 + 大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生态环境损害  诉前和解  听证

【要旨】

民事公益诉讼中,在检察机关提起诉讼之前,检察机关在坚持客观公正立场的前提下,通过听证的方式与侵权行为人达成和解协议,侵权行为人完全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且受损社会公共利益得到维护的,检察机关可以不提起诉讼。

【基本案情】

红宝特种染料油墨有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废油墨桶等危险废物。从证据分析,该公司并不能证明其2013年至2015年间产生的约15吨危险废物依法进行了处置,且20165月至20172月间,该公司将520余只废油墨桶出售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万某某,违反了危险废物处置的相关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听证】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在办理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刑事案件中,发现红宝公司将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废油墨桶出售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万某某进行处理,该行为可能造成生态环境的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立案调查。

检察官办案组根据案件实际制定了详细的调查提纲,深入细致地展开调查。一是,通过调取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一案的相关案件材料,发现红宝公司20165月至20172月间,有520余只废油墨桶未依法处置。二是,通过调取无锡工业废物安全处置有限公司、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系统红宝公司近几年来危险废物处置的转移联单,发现该公司危险废物的产生量与处置量并不一致。三是,通过调查无锡市惠山生态环境局对红宝公司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情况,确定红宝公司非法处置520只废油墨桶的违法事实。四是,通过与红宝公司负责危险废物处置的责任人员谈话、调取该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报告、2012年以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2016年以来危险废物台帐等,发现红宝公司不能证明其20132015年件产生的危险废物依法进行了处理。最后,委托江南大学等科研院所相关专家,对红宝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出具专家论证意见书,确定红宝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给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应承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为35.18万余元。无锡市检察院支出论证意见费2.7万元。

对于红宝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无锡市检察院拟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要求红宝公司赔偿因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并赔礼道歉。在案件审查过程中,红宝公司表示,其愿意承担所有的侵权责任,希望能与检察机关进行和解。承办检察官办案组认为,检察公益诉讼作为一项新制度,仍需要探索完善,诉前和解符合高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有利于保护民营企业发展,减少其诉累。根据该院制定出台的《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规范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四条“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前,侵权行为人向检察机关提出和解请求,检察机关可以与侵权行为人进行和解,但应当组织听证”的规定,决定进行公开听证。

听证会邀请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江南大学专家和该院检务督查处干警作为第三方参与听证,在该院听证室举行。主持人首先介绍了该院组织听证的目的、意义、双方权利义务和具体的听证程序。然后,承办检察官介绍了案件的来源、调查核实等基本情况以及检察机关认定的案件事实,并阐述了红宝公司应当承担生态损害赔偿的理由,江南大学专家对生态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依据、形成过程以及综合考虑的一些因素等进行了说明;红宝公司就检察机关认定的案件事实发表意见;江南大学专家对红宝公司针对专家意见的异议进行回应,检察机关针对红宝公司的抗辩一一进行释法说理;双方对红宝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数量进行认定,并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红宝公司发表最后陈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针对检察机关组织的听证发表意见。最后,主持人对听证进行了总结,当场进行了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并宣布听证结束。所有参会人员在听证笔录上签字。随后,该院与红宝公司当场签订和解协议。

无锡市检察院与红宝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红宝公司支付专家论证意见费用2.7万元,并拟将所有生态损害赔偿费用35.18万余元专项用于生态环境的异地修复,目前修复项目正在洽谈中。

【典型意义】

无锡市检察院运用诉前和解方式,解决公益保护问题,符合民事公益诉讼目的,既可以节约司法资源,又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是一项积极的探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的诉前和解,仍有不同认识。和解的探索实践,要以公益得到完全充分保护为前提,同时要遵循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定位,防止检察权代替审判权。

诉前和解过程中引入公开听证,有助于和解的公开公平公正。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提起公益诉讼与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为保证诉前和解的公开公平公正,消解侵权行为人的疑虑,赢得各方的认可。在达成和解协议之前,无锡市检察院通过听证程序充分听取侵权行为人、其他利益相关方等的意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领域专家参加,成效良好。

为了防止检察机关在和解程序中随意处分公益,无锡市检察院出台规定明确检察机关不得就鉴定意见、评估报告或专家咨询意见中确定的损害赔偿、环境修复等费用数额与侵权行为人进行协商,亦不得就法定的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与侵权行为人进行协商,且和解协议应当在媒体上公告,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为了防止侵权人恶意和解或拒绝履行,明确规定和解协议签订后,侵权行为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公告期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和解协议提出异议,经检察机关审查异议成立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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