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登陆 | 注册 | 留言 | 设首页 | 加收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公益诉讼案例库 > 典型案例 > 最高检典型案例 > 文章 当前位置: 最高检典型案例 > 文章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检察院诉陈某富等人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时间:2022-03-03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最高检 - 小 + 大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 调解协议 代修复

【要旨】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进行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的,检察机关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跟进监督。被告没有按照调解协议内容对受损公益及时修复的,检察机关应当督促人民法院加大执行力度,及时推动开展修复工作,确保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基本案情】

非法开采瓷土矿破坏的山场。

2017年6月至12月期间,被告陈某富、边某根、李某平、袁某圣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形下,私自在江西省峡江县罗田镇神林村非法开采瓷土矿用于售卖牟利。案发后,经江西省国土资源厅鉴定委员会鉴定,被告陈某富等人累计开采瓷土矿9214吨,破坏山场面积4.5亩,致使国家矿产资源损失237261元。

【调查和诉讼】

峡江县检察院对山场补植复绿修复的效果进行评估,确保修复到位。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检察院(下称峡江县检察院)在办理陈某富等人非法采矿刑事案件中,发现行为人盗采瓷土矿对当地山场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决定于2019年4月22日进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调查。办案过程中,峡江县检察院委托峡江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局对涉案山场被破坏情况进行评估并制定修复方案。经公告,无适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019年6月20日,峡江县检察院对陈某富等人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附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被告修复涉案山场生态环境,如不自行修复则赔偿修复费用46401.44元。2019年11月20日,峡江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公开开庭审理,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陈某富等人自行对涉案山场进行修复并于下一年度开展植树造林及抚育管理等工作。同时被告陈某富等人需缴纳履约保证金46401.44元,如按期主动修复山场并经林业、国土部门鉴定合格,保证金予以退还,如逾期未主动修复或修复不合格,保证金折抵为修复金。2020年6月,峡江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依法追究了陈某富等人的刑事责任。

【跟进监督情况】

为保证案件办理质效,峡江县检察院于2021年4月开展公益诉讼“回头看”,跟进了解涉案山场的生态修复情况。现场核查发现,陈某富等人未按时根据调解协议的内容修复山场的生态环境。经询问,陈某富等人均无自行修复意愿。峡江县检察院遂与峡江县人民法院、林业局、自然资源局沟通协调,督促峡江县法院执行陈某富等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46401.44元,并由峡江县林业局使用该笔资金组织人员对涉案山场开展生态修复工作。2021年8月底,涉案山场完成了平整、挖穴、施肥、苗木栽植工作。同年12月,峡江县检察院与县林业局对山场补植复绿情况进行验收,山场补植苗木成活率在99.8%以上。同时,峡江县检察院还邀请县林业局到当地开展案情通报工作,详细介绍涉案山场生态修复情况,获得群众理解支持。

【典型意义】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非法采矿不仅侵害了国家资源,也造成了生态环境的破坏。峡江县检察院针对非法开采瓷土,破坏生态环境问题,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同时追究违法行为人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在法院主持并确保公益诉求得以实现的情况下,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生效后,峡江县检察院及时跟进监督执行情况,对修复不到位的,积极推动与人民法院、行政机关建立“公益诉讼+民事执行+代替修复”的联动配合机制,破解了生态环境损害人怠于履行修复义务难题。

上一篇: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土地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

下一篇: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土地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

推荐阅读
湘ICP备17007639号-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