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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检察院诉刘某某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时间:2021-09-15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最高检 - 小 + 大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食品安全 十倍惩罚性赔偿 社会治理

  【要旨】

  针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检察机关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探索提出十倍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在依法追究违法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让其承担巨额惩罚性赔偿民事责任,使其痛到不敢再犯。

  【基本案情】

  

  查获的刘某某等生产有毒、有害食品地下加工厂

  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刘某某、纪某某通过互联网购买淀粉、荷叶提取物、橙子粉等原材料及国家规定禁止在食品中添加使用的盐酸西布曲明,自行生产加工减肥胶囊、果蔬酵素粉等食品,并通过百度贴吧、微信、QQ发布销售广告,直接或经中间商转手出售给众多不特定消费者。有毒、有害食品流入浙江、陕西、安徽、湖南、河北等全国多地消费市场,销售价款达1317451元。

  【调查和诉讼】

  2019年10月,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松阳县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刘某某、纪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减肥食品的行为可能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经公告,无适格主体提起诉讼。松阳县院成立办案组,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深入查明非法生产销售的网络链条、涉案食品流入消费市场等事实,同时围绕销售金额认定、违法者是否明知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等公益损害责任认定的关键要素开展取证;邀请法学专家共同对检察机关请求权基础等问题进行论证,厘清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请的法律依据。

  

  2020年7月29日,刘某某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开庭。

  2020年7月10日,松阳县院向松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指控刘某某、纪某某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并诉请判令共同支付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销售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共计13174510元。庭审中双方就违法行为是否造成重大损害风险、销售价款认定、责任承担等焦点展开激烈辩论。8月21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两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对检察机关诉请支付销售价款十倍赔偿金13174510元的主张全部予以支持。刘某某、纪某某不服该判决,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庭审中,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与松阳县院同时派员出庭履职,进一步阐明检察机关提出十倍惩罚性赔偿诉请的法律依据、必要性等问题。11月2日,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转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对查明确属被告人的财产予以执行,对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实施排查。检察机关对非法销售链条上的其他违法者持续调查,陆续追究8名中间商的刑事、民事责任。同时,松阳县院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网络销售及线下食品安全监管漏洞,牵头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出台《关于建立食品药品领域公益诉讼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深化“刑事司法+公益诉讼+行政执法”联动,推动形成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合力。截至目前,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189件,移送检察机关立案审查食品安全领域案件11件22人,净化了当地食品安全环境。

  【典型意义】

  生产、销售非法添加盐酸西布曲明等禁用成分的食品,严重危害众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综合发挥刑事公诉和民事公益诉讼多元职能作用,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让违法生产、销售者承担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以办案回应广大消费者的关切,破解不特定消费者难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难题。同时,本案以司法判决形式明确了检察机关诉讼主体资格、违法链条各环节违法者责任承担、销售价款认定及十倍惩罚性赔偿具体适用等法律实践问题。检察机关推动构建食品安全领域“刑事司法+公益诉讼+行政执法”联动配合协作机制,织密了安全防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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