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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东洲河阿金沟段水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时间:2021-09-09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最高检 - 小 + 大

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东洲河阿金沟段水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生态环境保护 公开听证 跟进监督


【要旨】


针对被监督行政机关复函所称已完成整改情况,检察机关进一步调查取证,通过委托鉴定、组织公开听证,确定公益受损的客观事实仍然存在,依法提起诉讼。针对诉讼中行政机关的撤诉请求,检察机关以受损公益没有得到完全修复的事实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推动行政机关继续履职,彻底治理公益损害问题。


【基本案情】


辽宁省抚顺市东洲河阿金沟段地处浑河上游。2019年5月开始,该河段出现大量黄色吸满油污的吸棉纸,河道内有三处油污渗井,周围水域漂浮油污,现场弥漫刺鼻的汽油味。若不及时采取修复措施,将对流经抚顺、沈阳两市的河水产生严重污染。


【调查和督促履职】


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东洲区院)于2019年10月21日在履职中发现上述污染情况,于10月23日立案调查。经调查发现,抚顺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市生态局)作为抚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2019年5月东洲河阿金沟河段出现油污污染后,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致使该河段油污污染情况持续存在,破坏了东洲河生态环境,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东洲区院于11月14日向市生态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该局对东洲河阿金沟段油污污染问题依法全面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责。


2020年3月12日,市生态局向检察机关书面回复称,油污污染系中国石油抚顺石化公司石油二厂(以下简称企业)输油管线渗漏引起,目前该企业已修复渗漏输油管线,并按环保要求对现场油污进行处理。发生渗漏油事故时市生态局委托检测部门对现场水质进行监测,未出现超标情况;企业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渗漏处周边区域地表水、地下水、土壤进行检测,结果均符合要求,输油管线油品渗漏未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2020年3月19日,东洲区院对整改现场进行跟进调查,发现现场油污污染仍然存在,土壤和水仍有污染的可能,进而进行了现场拍照等取证工作,并要求市生态局继续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2020年5月14日,东洲区院再次对整改现场进行跟进调查,发现现场河床内土壤已被平整,原有三处渗油井还剩两处,土壤和水仍有污染的可能。经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与前述鉴定机构不同)鉴定,现场油污渗井中主要污染物成分为石油烃(C10-C40),油污渗井周围土壤环境受到损害,部分取样点位土壤中污染物超过国家标准,油污渗井和渗井周围土壤污染物具有关联性。


为厘清本案检察机关委托鉴定意见与行政机关及企业委托检测结论存在的差异,准确确定公益损害是否仍然存在,补强检察机关委托鉴定意见的证明力,东洲区院于2020年8月6日组织召开听证会。东洲区委、区人大、区政协有关领导,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市生态局、企业相关人员参加听证。经过激烈讨论和多方论证,市生态局和企业对检察机关委托鉴定的鉴定意见表示了认同。


【诉讼过程】


鉴于公益损害没有得到有效消除,2020年8月7日,东洲区院向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市生态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诉讼期间,市生态局对企业作出罚款20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其采取有效措施修复受污染河段水环境。东洲区院跟进调查发现,企业正在对受污染河段水环境进行修复。2020年11月,市生态局以已对企业作出行政处罚为由请求东洲区院撤诉。东洲区院认为,行政机关在收到检察建议后仍未充分履行法定职责,导致河段污染持续存在;在检察机关提起诉讼后,虽然行政机关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受污染河段的治理正在进行中,但是该河段受污染时间长、治理难度大,受损公益没有得到完全修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以判决形式判令行政机关继续履行监管职责,有利于提高其继续依法履职的积极性,确保受损公益得到高质量修复。


2020年12月11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市生态局继续依法履行对东洲河阿金沟段油污污染予以监管的法定职责,市生态局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一审判决后,东洲区院继续跟进监督整改情况。截至目前,东洲河阿金沟段油污污染已全部得到修复。经第三方鉴定机构鉴定,原场地污染土壤已经得到清除,场地内土壤和地下水样品符合国家标准。


【典型意义】


本案中,检察机关以公益保护和修复为核心,以推动整改取得实效为目标,切实加大检察建议提出后对行政机关履职和受损公益修复情况的全程跟进工作力度。针对跟进中发现油污污染仍然存在,现场与行政机关书面回复不符的情况,检察机关独立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受损公益修复情况进行评估,组织公开听证补强重要证据,依法确认行政机关未依法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并依法提起诉讼,通过庭审质证确认证据效力及公益损害仍然存在的事实,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受损公益得到高质量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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